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摘要】距離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剩兩個月時間,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以下內容分享第三章消費稅法的相關知識點,消費稅也屬于考試中比較重要的一章,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本章內容相對較多,學習難點較大,特別是不同計稅方法下消費稅的計算。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消費稅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環球網校提供消費稅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是一致的,為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的銷售額。考試時給出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價外費用一定含增值稅,所以必須要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含稅銷售額的換算公式: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收取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收取包裝物押金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啤酒、黃酒及其他應稅消費品:
收取押金時不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需要繳納消費稅;啤酒和黃酒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與包裝物押金是否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無關,但是啤酒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應并入銷售額確定消費稅適用定額稅率的標準
3、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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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某筷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2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如下:銷售燙花木制筷子15萬元;銷售竹制筷子18萬元:銷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2萬元。另外沒收逾期未退還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裝物押金0.23萬元,該押金于2016年12月收取。該企業當月應納消費稅()萬元。
A.0.6098
B.0.6115
C.1.3598
D.2.2615
【答案】A
【解析】木制一次性筷子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其逾期的包裝物押金也要計算消費稅。但竹制和燙花木質非一次性的筷子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該筷子廠應納消費稅=12×5%+0.23÷(1+17%)×5%=0.60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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