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考試:抗菌藥物的界定


抗菌藥物的界定
第七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審議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制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上報監測數據并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注:第十條是大綱要求的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職責,職責,就是可以干什么,那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專職人員可以干什么呢?就是要執行這個制度,還要制定本醫院的抗菌藥物制度,還要審議本醫院的抗菌藥供應目錄,還要制定怎么用抗菌藥物的文件,還要對用用的過程監測,把用的情況上報,有問題還要提出改進,那要和醫生護士說說這些知識,還要對患者宣傳下最好怎么用抗菌藥物!
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注:第十二條是大綱要求的臨床藥師配備的要求,話外: 一般來說,通常縣、區、市級醫院都是二級以上醫院。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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