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總則
更新時間:2013-04-19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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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
第四條 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并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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