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制度
更新時間:2013-04-19 13: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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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制度
1.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
3.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4.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5.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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