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征求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95號)要求,省局起草了《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廣泛征求意見,現將《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9年1月22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27-87111579
電子郵箱:hubfdarsc@163.com
附件: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執業藥師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執業藥師行為,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9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一)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當地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二)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
(三)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三條 鼓勵、支持誠實守信的執業藥師保障藥品質量、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四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歸集執業藥師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并及時與有關部門共享信息,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五條 執業藥師向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執業注冊,應當書面承諾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并誠信合法的開展執業活動。
第六條 執業藥師誠信評價采取年度評價,執業藥師誠信級別設為優秀、合格、不良三級。
第七條 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執業藥師,本年度評為不良,并列為嚴重失信的執業藥師:
(一)持有并使用無效的執業藥師注冊證件;
(二)未按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或擅自變更的;
(三)執業藥師出租出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
(四)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手段騙取《執業藥師注冊證》的人員;
(五)利用執業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及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
(七)受刑事處罰或開除處分的。
第八條 本年度無失信行為的執業藥師,本年度評為合格。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執業藥師,本年度評為優秀:
(一)近年獲得全國和省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執業藥師;
(二)在執業藥師技能大賽中獲獎的執業藥師;
(三)在藥學服務,藥事管理,人才培養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為業內同行所公認,或在處置突發事件或重大災害救援等特殊任務中事件突出的;
(四)在藥學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包括論文、著作、科研成果,受到相關部門表彰的。
第十條 對執業信用評價為優秀的執業藥師,藥品監管部門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評價為優秀的執業藥師名單;
(二)在評選表彰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一條 對執業信用評價為不良的執業藥師,藥品監管部門將其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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