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師《案例分析》教材第四章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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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辦公樓項目,招標人委托某具有相應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該項目的招標控制價,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項目施工招標。招標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為了加大競爭,以減少可能的圍標而導致的競爭不足,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人對已根據計價規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工程量清單、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或市場造價信息等資料編制好的招標控制價再下浮10%,并僅公布了招標控制價總價。
事件2: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人在編制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時不得有針對市場價格波動的調價條款,以便減少未來施工過程中的變更,控制工程造價。
事件3:應潛在投標人的請求,招標代理人組織最具競爭力的一個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并在現場口頭解答了該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
事件4: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了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張某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又不提出書面意見。
事件5:為了盡快推動項目進展,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委員會遞交的評標報告后,當天即向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了中標通知書。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4.針對事件4,評標委員會成員張某的做法是否妥當?為什么?
5.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考核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過程中一些典型事件的處理,涉及了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公布、合同調價條款的設置、現場踏勘的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和中標通知書的發放等內容。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能接受投標人報價的最高限價。由于實踐中存在招標人為了壓低中標價格而任意壓低招標控制價的現象,因此我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明確規定:招標控制價按照規范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合同條款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價格的調整條款又是合同文件中最主要的條款之一。合同條款中應有針對市場價格波動的條款,以合理分攤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促進合同的順利實施。實踐中一些業主利用自身“優勢地位”盲目要求承包商承擔所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這既有違合同精神,又不利于合同的順利實施和建設工程質量的保障。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201 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的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滿,且沒有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方可向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答案:
問題1:
答:“招標人要求控制價下浮10%”不妥,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的有關規定,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按照規范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
“僅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不妥,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公布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
問題2:
答:“招標人要求合同條款中不得有針對市場價格波動的調價條款”不妥,合同條款中應有針對市場價格波動的條款,以合理分攤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的規定執行,即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問題3:
答:“招標人組織一個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不妥,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招標人在現場口頭解答投標人提出的疑問”不妥,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方式向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解答提出的問題。
問題4:
答:評標委員會成員張某的做法不妥。因為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問題5:
答:“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委員會遞交的評標報告后,當天即向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不妥,因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滿,且沒有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方可向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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