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經濟》第十七章核心考點匯總(7-13分)



一建《經濟》第十七章近五年考核分值為7-13分,本文精煉了該章的8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了常見的命題內容和易錯難點。若備考時間有限,集中復習這些精華考點將幫助你高效掌握經濟基礎知識,輕松突破高分值考點,為考試贏得更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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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工程計量的有關規定
項目 |
規定內容 |
一般規定 |
(1)合同工程需要工程計量的,應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應予計量的工程進行計量。 (2)承包人實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予計量: ①承包人為完成永久工程所實施的臨時工程,合同約定應予計量的臨時工程除外。 ②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約定工程范圍的工程。 ③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圖紙及合同規范要求的工程。 ④承包人拆除及遷離不符合合同圖紙及合同規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理解提示】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按合同要求完成其實也就是質量符合要求。應予計量通俗理解就是在清單計算工程量的規則下雙方認可的量。 |
分部分項工程計量 |
【理解提示】注意單價合同里面可能存在總價體現的清單項目,總價合同里面也可能有單價體現的清單項目。 單價合同本身由于清單缺陷或者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的責任是發包人,但是里面有總價體現的清單項目,這個是除外的,承包人自己承擔這個工程量變化的責任。 同理總價合同里面有單價體現的清單項目,如果發包人導致工程量變化,則是可以調整工程量進行結算的。 |
措施項目計量 |
【理解提示】結合第16章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一般規定來理解。因為措施項目清單無論單價或總價合同,都是承包人負責。所以除了發承包雙方另有約定,原則上是不會動的。 注意單價措施項目計量參考的是分部分項工程計量。 |
工程變更計量 |
【理解提示】按合同約定執行。 涉及計算,因為工程量變更后會導致單價進行調整,后續會介紹。 |
計日工計量 |
以下工程項目或零星工作可采用計日工計量計價: ①不能依據施工圖紙、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計量規則進行計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②按發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圍、工程數量少的工程項目。 ③極端變化的工作條件導致的非正常操作。 ④進行緊急工程引致其他工程損壞的修復。 ⑤按發包人要求打開已隱蔽的工程,但相關工程通過檢測證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⑥修復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邊受影響工程的費用。 ⑦因發包人暫緩(停)工程引致工程延期而必須更換的材料設備的費用。 ⑧合同外發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掃和清場工作。 ⑨合同外發包人要求的測試運行。 ⑩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修復和恢復被損壞的微小工程(大規模的損壞恢復應按工程變更規定計量計價)。 |
返工工程計量 |
無可考性內容。 |
新增工程計量 |
無可考性內容。按分部分項工程計量執行。 |
考點二:工程量清單缺陷或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
1、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
增加15%以上 |
增加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調低。 |
減少15%以上 |
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調高。 |
【例題】某獨立土方工程,招標文件中估計工程量100萬m³,合同規定:單價5元/m³,當實際工程量增加超過估計的15%時,單價調為4元/m³;當實際工程量減少超過估計的15%時,單價調為6元/m³。
(1)如果工程結束時實際完成工程量130萬m³,則工程款為?
(2)如果工程結束時實際完成工程量80萬m³,則工程款為?
【解析】
(1)約定范圍內工程款:
100×(1+15%)×5=115×5=575(萬元)
超過15%部分工程量工程款:(130-115)×4=60(萬元)
則工程款合計=575+60=635(萬元)
(2)減少超過15%,按調整價計算。工程款=80×6=480(萬元)
攻略:計算考點,且經常考,結合例題理解,計算也不復雜。
【計算提示】如果是減少超過約定的幅度,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全部是采用新單價。
如果是增加超過約定的幅度,則需要分為兩部分計算,超過約定變化幅度以上的部分采用新單價,其余是用原單價計算。還需注意這個約定15%幅度,有時題目也可能給其他數值,因為這個是可以在合同里面約定的,具體以題目說明為準。
2、一般情況下題目會告知新單價調整為多少?但是也有可能不告知,讓考生自己去判斷如何調整,是否需要調整?則是下面需要掌握的內容。
【計算提示】調整的原則是看原綜合單價是否過高,或者過低來判斷的,則會設置一個價格上限和價格下限來比較。價格上限:招綜×(1+15%);價格下限:招綜×(1-15%)×(1-L)
比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需要考慮調低單價,則是用原綜合單價和價格上限進行比較,如果大于價格上限,則說明價格過高,需要調低,新單價就按招綜×(1+15%)。
同理,比如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需要考慮調增單價,則是用原綜合單價和價格下限進行比較,如果小于價格下限,則說明價格過低,需要調高,新單價就按招綜×(1-15%)×(1-L)。
考點三:其他項目費的合同價格調整
暫列金額 |
合同總價內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依據發包人發出的指令使用。 |
暫估價 |
攻略:依法需要招標的則是按照招標確定價格代替原暫估價。不屬于依法招標的,則是發包人確認的價格代替暫估價。 注意:材料暫估價是用的不含稅,專業工程暫估價是含稅的。 還需要特別注意:依法必須招標的,無論是誰組織,誰配合,都不單獨再去計算費用,配合費用自行承擔。 |
總承包服務費 |
攻略:變更材料提供方式,需要相應調整總承包服務費。 |
計日工 |
采用計日工方式進行計價的工程或工作,應按計日工的規定計量,依據合同清單中計日工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費用。 合同總價中的措施項目費用不因計日工的發生而調整。 |
考點四:物價變化合同價格調整
教材介紹了價格指數調差法和價格信息調差法。重點掌握價格指數調差法。
1、合同工程出現工期延長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及調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價變化影響的價格:
①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③因非發承包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可采用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或據實調整合同價格。
【理解提示】懲罰原則,誰導致延誤誰承擔物價上漲的風險。
2、價格指數調差法: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不含稅合同價金額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₁、B2、B₃、…、Bn—各可調因子可調部分的權重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現行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價格指數
招標工程的基準日價格指數,為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價格指數,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非招標工程為合同簽訂前28天的價格指數。
考點五:工程變更價款確定
1、單價合同工程,工程變更或工程量缺陷引起清單項目變化,分部分項工程量變化≤15%時。
序號 |
施工條件 |
項目特征 |
價格 |
1 |
相同 |
相同 |
應采用相應合同單價 |
2 |
相同 |
類似 |
換算調整類似清單綜合單價 |
類似 |
相同 |
||
3 |
相同 |
不同 |
結合類似項目合同單價計價規則及報價水平,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合理綜合單價 |
不同 |
相同 |
||
4 |
不同 |
不同 |
結合同類工程類似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協商確定市場合理的綜合單價 |
5 |
工程變更顯著改變了實施中的工程施工條件 |
根據市場價格、報價水平等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綜合單價 |
【理解提示】施工條件與項目特征,都相同可以直接采用;相同+類似需調整;有不同則需要雙方協商。
2、單價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變化超過15%(不含15%)時。
【理解提示】原則上其實也是參考第一條,但是在這個基礎上還需要相應考慮調低或調增價格。
這里其實是和考點二相呼應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時,超過約定幅度需調低或調增價格。
理解即可,計算也是以考點二的出題方式出現。
3、工程變更涉及實質性內容變化并引致措施項目發生改變時,發承包雙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審核。
考點六:工程索賠
因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 |
【理解提示】懲罰原則,誰的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總而發生了變化事件,則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非雙方責任則是據實調整。 |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 |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的損壞,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場地內及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及停工損失和措施項目的損壞、清潔、修復費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暫停施工的,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必要的管理與保衛人員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理解提示】工期順延、損失各自承擔。 |
因非承包人原因發生暫停施工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 |
【理解提示】可索賠工期與損失費用。 |
因提前竣工(趕工)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 |
【理解提示】發包人有要求可獲得費用補償,發包人無要求自行承擔。 |
因工期延誤導致的工程索賠 |
【理解提示】誰的原因誰承擔。 注意:因發承包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延長的工期內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發承包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責任,按雙方過錯比例另行協商承擔責任。 |
承包人索賠程序 |
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工程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合同未約定的為28天)合理時間間隔繼續提交延續工程索賠通知,在工程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工程索賠報告。 |
提出索賠的期限 |
竣工結算后,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工程索賠。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工程索賠,提出工程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
索賠費用的計算 |
人工費索賠計算: 增加工作內容人工費:按計日工計算; 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 設備費索賠計算: 1.增加工作內容導致設備費索賠:按機械臺班費計算; 2.企業自有機械窩工引起設備費索賠:按機械折舊費算; 3.企業租賃機械窩工引起設備費索賠:按設備租賃費算。 【理解提示】可能會涉及計算,但容易理解,注意租賃設備窩工是按租賃費計算,自有設備窩工是按折舊費計算。 |
承包人索賠可引用的條款 (即工期、費用、利潤索賠) |
【理解提示】把握大原則,發包人原因導致或者發包人提供的導致索賠事項,工期、費用、利潤均可索賠。 非發包人與承包人原因導致的,一般只可索賠工期和費用。 注意:對工期本身無影響的索賠事件,則只可索賠費用,或索賠費用和利潤 |
現場簽證 |
(1)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簽證,發包人簽證同意后施工。 (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簽證報告的48小時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該簽證報告已被認可。 (3)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
考點七:合同價款支付
預付款 |
(1)承包人按約定提交支付申請,發包人按約定支付;不應向承包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 (2)約定承包人需提供預付款保函的,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供預付款保函后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函的保證金應與預付款金額一致。 (3)預付款應按約定在履行過程扣回,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選擇當累計完成工程總值達到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 (4)催告后發包人仍沒有按約定支付預付款,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
安全生產措施費 |
(1)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28天內預付不低于安全生產措施費總額的50%給承包人,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2)催告后發包人仍沒有按約定支付,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3)承包人對安全生產措施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
進度款 |
(1)計量周期應與支付周期一致。 (2)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 (3)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進度及計量核實的,核實前應適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核實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當發承包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應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核實,應視為認可發包人的進度及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核實的,核實結果無效。 (4)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在合理時間內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對,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并及時支付進度款。 (5)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按規定向發包人索賠。 |
竣工結算 |
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確認后,承包人應提交竣工結算價款支付申請: ①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總額。 ②累計已實際支付的金額。 ③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質量擔保方式的除外)。 ④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 |
最終結清 |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發包人應將質量擔保保函或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不應計算利息。 |
考點八:質量保證金
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前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提供方式 |
(1)質量保證金保函;(2)相應比例工程款;(3)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 |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
(1)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2)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保修 |
(1)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轉移占有之日)起,不得低于法定保修年限 |
(2)修復費用:原則→誰的責任誰承擔 【理解提示】分析修復的責任,責任在哪方,哪方負責維修,并支付費用 |
|
修復通知: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 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的,發包人可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的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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