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八章重點: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節 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管理
《辦法》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使用的規定: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的約定管理和使用。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2)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3)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4)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5)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就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銀監會辦公廳2007年11月28日下發的《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理財產品存續期內,如發生重大收益波動、異常風險事件、重大產品贖回、意外提前終止和客戶集中投訴等情況,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理財產品存續期結束后,各商業銀行應對產品收益實現情況、發生的風險和處置情況,以及客戶滿意度等作出后評價,并將產品后評價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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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會2009年7月6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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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9年12月24日,銀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使用規定。
該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行為,其中與個人理財業務資金使用相關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務人資產轉讓事宜,保證信托公司真實持有上述資產。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產的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或者加蓋商業銀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復印件移交給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礎上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
第五條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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