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銀行從業考試公共基礎知識點: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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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11.1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雖然不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但既然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會員單位表決通過,即視為各家會員單位所承諾的行業自律規范,在銀行業界存在一定約束力。
① 從國際銀行業監管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4月29日發布的《合規及銀行內部合規職能》第三條的規定來看,違反銀行業自律性組織的有關準則所遭受的風險被視為合規風險。
② 銀監會于2006年公布的《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規定:“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準則是指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由此可見,從業人員違反銀行業職業操守,可能導致的后果是嚴重的。基于此,當銀行業從業人員違反本操守時,其所在機構應當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
③ 為維護銀行業健康穩健經營,保持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的純潔性,對于嚴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行為,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懲處,對于因違反操守被開除的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通報銀行業協會,由銀行業協會通報同業,使不具備職業操守要求的人員喪失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機會。
11.2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并公布,其解釋權必然歸屬于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所屬各會員單位在對本操守相關規定的理解存在歧義時可提請協會進行解釋。中國銀行業協會也可以在必要時為方便廣大銀行業從業人員的理解主動對本操守進行釋義。
同時,由于本職業操守是中國首部系統的、較完整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在實踐中,本職業操守還將被中國銀行業協會逐漸補充、修改完善。
11.3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職業操守經2007年2月9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正式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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