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考點串講:第七章


第七章 貸款擔保分析
第一節 貸款擔保概述
(一) 擔保的概念
貸款擔保是指為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銀行資金損失的風險,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二) 貸款擔保的作用
1.協調和穩定商品流轉秩序,使國民經濟健康運行
2.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
3.促進借款企業加強管理;改善經營管理狀況
4.鞏固和發展信用關系
(三) 貸款擔保的分類
貸款擔保可分為人的擔保和財產擔保兩種。
擔保具體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① 抵押。②質押。③保證。④留置。⑤定金。
第二節 貸款抵押分析
(四) 貸款抵押設定條件
1.抵押的范圍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處分權的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貸款抵押額度的確定
(1)抵押物的認定
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歸抵押人所有的財產,或者是抵押人有權支配的財產。
(2)抵押物的估價
抵押物的估價是評估抵押物的現值。銀行對抵押物的價值都要進行評估。
①估價方法
對于房屋建筑的估價,主要考慮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經濟效益、新舊程度和可能繼續使用的年限、原來的造價和現在的造價等因素;
對于機器設備的估價,主要考慮的因素是無形損耗和折舊,估價時應扣除折舊;
對庫存商品、產成品等存貨的估價,主要是考慮抵押物的市場價格、預計市場漲落、抵押物銷售前景;
對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取決于該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關系。
②抵押率的確定。
一是抵押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選擇的抵押物適用性要強,由適用性判斷其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抵押率應適當降低。
二是抵押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下列方面進行分析:
實體性貶值,即由于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
功能性貶值,即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造成的貶值;
經濟性貶值,即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或增值。
抵押率計算公式為:
抵押率=擔保債權本息總額/抵押物評估價值額×100%
(3)貸款抵押額度的確認
抵押貸款額:抵押物評估值X抵押貸款率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4)抵押合同的簽訂
貸款發放前,抵押人與銀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④抵押擔保的范圍;
⑤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2)抵押物的轉讓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銀行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銀行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權不得與其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抵押物的保全
在抵押期間,銀行若發現抵押人對抵押物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4)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擔保雖然具有現實性和憑物性,但抵押權是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的。
(五) 貸款抵押風險分析
1.貸款抵押風險分析
(1)抵押物虛假或嚴重不實
(2)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3)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未經共有人同意
(4)以第三方的財產作抵押而未經則產所有人同意
(5)資產評估不真實,導致抵押物不足值
(6)未抵押有效證件或抵押的證件不齊
(7)因主合同無效,導致抵押關系無效
(8)抵押物價值貶損或難以變現
2.貸款抵押的風險防范
(1)對抵押物進行嚴格審查
(2)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準確評估
(3)做好抵押物登記工作,確保抵押關系的效力
(4)抵押合同期限應覆蓋貸款合同期限
第三節 貸款質押分析
(一)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質權的標的物與抵押權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2.標的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
3.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不同
4.受償順序不同
5.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
6.對標的物孳息的收取權不同
(二) 貸款質押設定條件
貸款質押中質物的占有權原則上應轉移給質權人,貸款質押以轉移質物占有和權利憑證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設定的各環節要求如下。
1.質押的范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
②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②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⑥租用的財產;
⑦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
①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作出的關于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作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制作單位查詢,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于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
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并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一次轉讓的背書人;
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宇樣。
⑥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1)質押價值的確定
①對于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該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②對于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務報告中所寫明的質押品的凈資產價格;
以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測算公司未來現金流人量的現值,所估算的質押品的價值。
(2)質押率的確定
①信貸人員應根據質押財產的價值和質押財產價值的變動因素,科學地確定質押率。
②確定質押率的依據主要有:
質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對變現能力較差的質押財產應適當降低質押率。
質物、質押權利價值的變動趨勢。一般可從質物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質押權利的經濟性貶值或增值三方面進行分析。
5.質押的效力
質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三) 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1.貸款質押風險分析
目前銀行辦理的質押貸款在業務中主要有如下風險:
(1)虛假質押風險
(2)司法風險
(3)匯率風險
(4)操作風險
2.貸款質押風險防范
防范質押操作風險,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并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再者,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注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托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并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
第四節 貸款保證分析
(四) 保證人資格與條件
1.保證人資格
我國《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證人。
作為保證人不僅要滿足上述兩個要件,還要受下述各條件的限制:
①《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②《擔保法》規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并進一步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企業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③《擔保法》規定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規定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并且,提供保證的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還要就提供保證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該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人評價
(1)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①經商業銀行認可的具有較強代為清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接受為保證人
金融機構;
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
自然人。
②商業銀行不可接受下列單位作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2)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對符合主體資格要求的保證人應進行代償能力評價。
(3)保證人保證限額分析
保證人保證限額,是指根據客戶信用評級辦法測算出的保證人信用風險限額減去保證人對商業銀行的負債(包括或有負債)得出的數值。
(4)保證率的計算
在計算出保證限額后,還應計算保證率。通過計算保證率,進一步衡量保證擔保的充足性。保證率計算公式為:
保證率=申請保證貸款本息/可接受保證限額×100%
(5)經評價符合保證人條件的,由信貸人員撰寫《商業銀行擔保評價報告》隨信貸審批材料一并報送評價審查人員。
(五) 貸款保證風險分析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1)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2)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3)虛假擔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6)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
(1)核保
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鑒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②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經營范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接受為保證人。
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招保的決議及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⑤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于初次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更應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證人蒙騙,或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能起到制約作用。
⑥核保人必須親眼所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并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查。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2)簽訂好保證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貸后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
核心考點術語
貸款擔保:指為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銀行資金損失的風險,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貸款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銀行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銀行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貸款質押:質押是貸款擔保方式之一,它是債權人所享有的通過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質物而使其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質權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給債權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以質物作擔保所發放的貸款為質押貸款。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核保: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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