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準確地評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自治區藥學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藥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名稱為: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蒙藥師、副主任蒙藥師。其中主任藥師、主任中藥師、主任蒙藥師為正高級,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副主任蒙藥師為副高級。
第四條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參加考試合格并通過老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后,方可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人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申報正高級資格須由所在單位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上,申報副高級資格須由所在單位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上,且任現職期間各年度考核結果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本專業副高級資格滿5年;
2、在旗縣及以下工作的藥學專業人員,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副高級資格滿3年或者具有碩士學位,取得本專業副高級資格滿4年。
(二)申報副高級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本專業中級資格滿2年;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本專業中級資格滿4年;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本專業中級資格滿5年;
4、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省級藥品檢驗機構、高等院校或三級以上醫院進修并獲得結業證書,取得本專業中級資格滿7年;
以上規定中,申報人為三級以上醫院、教學醫院或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工作人員的,可不參加進修。
第八條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繼續教育條件應符合自治區統一規定。
第九條破格申報條件執行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申報正高級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申報人須全面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技能,在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學術技術上達到自治區領先水平,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趨勢,熟悉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并能運用于本專業的工作實踐和研究中,對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參加實際工作不得少于35周;
2、具有豐富的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學科領域內重大的復雜疑難技術問題;
3、作為自治區藥學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在本學科的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具有指導和培養中級技術人員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開展1項自治區級先進水平的新技術,并具有結合本專業實際,指導、組織、制定業務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參加國家醫藥衛生重點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通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科研成果鑒定、獲得科研成果登記證書;
2、主持省部級重大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并獲得省部級獎項;
3、在盟市及以下工作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主持盟市級重大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并獲得盟市級獎項;
4、在自治區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在旗縣級以下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蒙藥專業發表論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5、參加國際或國內學術會議(含二級會議)2次以上并寫出高水平的綜述論文2篇以上;
6、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修訂,并通過自治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第十一條申報副高級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申報人須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技能,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專長,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趨勢,不斷學習和吸收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并運用于本專業的工作實踐和研究中。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參加實際工作不得少于40周;
2、具有較豐富的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有指導和培養初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開展一項自治區級先進水平的新技術,對推動本學科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須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參加國家醫藥衛生重點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通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科研成果鑒定、獲得科研成果登記證書;
2、主持或參加省部級科研課題并獲省部級獎項;
3、在盟市及以下藥品檢驗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主持或參加盟市級科研課題并獲盟市級獎項;
4、參加編寫公開出版的技術專著至少一章;
5、在自治區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在旗縣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在蘇木鄉鎮單位工作的人員,提供1篇本專業論文或工作總結,是否發表不作硬性要求;
蒙藥專業發表論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6、參加國際或國內學術會議(含二級會議)2次以上并寫出較高水平綜述論文1篇以上;
7、主持或參加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修訂,并通過自治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評審條件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能力業績條件應同時具備,工作業績成果和獲獎均指申報人員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成果,且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第十三條本評審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級。
第十四條本評審條件中要求的學歷(學位)均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
第十五條本評審條件中對申報人員在業績成果等方面區別對待的量化要求,原則上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床位數或該機構的級別確定。
第十六條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錄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錄的論文。國家級學術期刊是指國家一級學會主管、主辦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主辦的醫學專業學術期刊。
第十七條申報人除須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自治區當年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針對本評審條件各條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蒙醫(藥)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職改字[1993]51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藥學專業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職改字[199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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