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項目管理輔導:缺陷責任制度
更新時間:2018-07-09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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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規范工程質量保修期及質保金(保修金)的管理,完善業主與施工單位的利益關系,自2005年起,國家建設與財政主管部門就建立了缺陷責任期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①工程保修原則。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但保修期未滿的合同約定工程部位,承包人仍應按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②缺陷責任期的計算。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習題練習】單選、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 )
A、10個月 B、12個月 C、24個月 D、48個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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