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標師《項目管理》考點:項目目標制訂
更新時間:2018-04-11 1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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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訂管理目標需具備一定的技術基礎和管理條件。
2)項目總體管理目標的制訂只能由項目發起人承擔,其他的參與方只能在自己的合同與責任范圍內制訂子項目或相應部分的分解管理目標,且分解的目標不能與項目總體目標產生沖突。
3)項目目標的形成必須具有“目標載體”。一般應是項目標準規范的管理成果文件,項目范圍管理任務中的“項目許可證”、“工作任務書”和“工作分解結構”這三項重要管理成果既是確定目標參數的主要依據,又是表述目標管理的最適宜的載體,還是由淺入深對項目整體及分解目標做出的制約性描述。這三項成果一般需得到項目發起人批準,并得到其他參與方的認可。
4)項目管理目標體系也是階段性成果。項目管理的總體目標明確于“工作任務書”(對于很多項目而言,就是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因為在此階段項目已經形成了方案設計并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在此后的管理階段中,進一步的目標管理主要體現在總體目標的分解與落實之上。
5)需要區分管理目標的制訂者與實現目標的執行者。項目各參與方目標的制訂者一般是該參與方的決策層,但實現目標的執行者則是被授權的項目經理及管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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