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施工進度管理


工程開工后,合同履行即進入施工階段,直至工程竣工。這一階段工程師進行進度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施工工作按進度計劃執行,確保施工任務在規定的合同工期內完成。
(一)按計劃施工
開工后,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一般情況下,工程師每月均應檢查一次承包人的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同時,工程師還應進行必要的現場實地檢查。
(二)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
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受到外界環境條件、人為條件、現場情況等的限制,經常出現與承包人開工前編制施工進度計劃時預計的施工條件有出入的情況,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不管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只要與計劃進度不符時,工程師都有權通知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以便更好地進行后續施工的協調管理。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修改進度計劃并提出相應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工程師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這種確認并不是工程師對工程延期的批準,而僅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暫停施工
1.工程師指示的暫停施工
(1)暫停施工的原因。在施工過程中,有些情況會導致暫停施工。雖然暫停施工會影響工程進度,但在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發布暫停施工的指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況:
1)外部條件的變化,如后續法規政策的變化導致工程停、緩建;地方法規要求在某一時段內不允許施工等;
2)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如發包人未能按時完成后續施工的現場或通道的移交工作;發包人訂購的設備不能按時到貨;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價值的文物或古跡需要進行現場保護等;
3)協調管理的原因。如同時在現場的幾個獨立承包人之間出現施工交叉干擾,工程師需要進行必要的協調;
4)承包人的原因。如發現施工質量不合格;施工作業方法可能危及現場或毗鄰地區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2)暫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提出書面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給予相應的答復。如果工程師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
停工責任在發包人,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如果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果因工程師未及時作出答復,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的暫停施工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中對以下兩種情況,給予了承包人暫時停工的權利:
(1)延誤支付預付款。發包人不按時支付預付款,承包人在約定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預付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拖欠工程進度款。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且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時,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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