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法律法規》考點: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1)供應商的民事法律責任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中標、成交無效,承擔賠償責任等。
1)《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應當承擔中標、成交無效的民事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第77條中規定,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情形之一的,其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法》第25條規定,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有此情形的其中標、成交無效。
2)供應商應承擔賠償民事法律責任。《政府采購法》第79條中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71條、第72條、第77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供應商在采購過程中有違法的投標行為,除其中標、成交無效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反了民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合同法規定的民事責任。
(2)供應商的行政法律行為
1)《政府采購法》中對供應商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有: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另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2)供應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有: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在一定期限取消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3)供應商的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定,供應商承擔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利用他人名義;提供偽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在遞交的資格審查材料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競爭者的權益;在采購過程中向采購人、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采購代理機構、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行為;在公開采購的招標過程中先前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與采購有關的談判行為;拒絕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是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主要有:承擔偽造公文罪和毀滅公文罪;承擔串通投標罪;承擔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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