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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點合同管理第六章 合同條款

更新時間:2015-08-14 10:40:1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87收藏38
摘要   【摘要】2015年首次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定于2015年11月7、8日在全國范圍內同期舉行,小編預計2015年招標師的考試報名時間會集中在8、 9月份。考生在各地的人事考試網或者中國人事考試網報名,具體報名方式查

  【摘要】2015年首次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定于2015年11月7、8日在全國范圍內同期舉行,小編預計2015年招標師的考試報名時間會集中在8、 9月份。考生在各地的人事考試網或者中國人事考試網報名,具體報名方式查看各地考務公告。《合同管理》是招標師改革后新加的科目,考生們應該重點關注一 下。小編為大家整理:2015招標師考點合同管理第六章 合同條款。更多招標師復習資料相關信息,敬請關注環球網校招標師考試頻道。
  6. 3.1品質條款

  (1)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

  當事人應根據標的物的特點約定品名,描述標的物的品種、等級、型號等內容。品質 可憑樣品表示或憑說明表示。憑樣品表示時,除列明商品品名外,還應說明樣品的編號, 必要時還要列出寄送日期;憑說明表示時,應朋確規定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標準、 品牌及產地等。

  (2) 簽訂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品質條款要約定明確,避免使用“大約”等籠統描述。采用品質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 的商品,應規定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許值。

  6.3.2數量條款

  (1)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

  (2) 簽訂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應當明確約定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一般按凈重計算;按件數成交的商品,數 量應當與包裝件數相匹配。數量不宜采用“大約”等模糊描述。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 例》的規定,“大約”或類似詞語應解釋為信用證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 幅度。

  此外,為使大宗商品交易數量有一定范圍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合理 約定數量機動幅度,即使用溢短裝條款,主要內容有溢短裝百分比、溢短裝選擇權、溢短 裝部分的作價等。

  6. 3. 3包裝條款

  (1) 包裝條款的基本內容

  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2) 簽訂包裝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① 應考慮商品特點和運輸方式的要求。

  ② 包裝規定應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海運包裝”、“習慣包裝”等用語。

  ③應明確規定包裝提供者及包裝費用由誰負擔。包裝費用一般包含在貨價內,但也有 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情況。

  6.3.4裝運條款

  (1) 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條款應具體明確,并注意船貨銜接問題,以免 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情況發生。裝運時間通常有以下幾種規定方式:

  ① 明確規定裝運時間。如規定某年某月裝運,賣方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 這種規定方式應用較廣。

  ② 規定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針對買方國家外匯管制較嚴,或者為買方定制 的特殊商品的情況,賣方可采用這種規定方法。

  ③ 籠統規定近期裝運。如“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由于在國際上無統一的解 釋,應盡量避免使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2) 裝運地和目的地

  裝運地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地點。裝運地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目的 地是指貨物到達卸貨的地點。目的地一般由買方提出,經賣方確認后確定。

  裝運地和目的地應明確具體,注意裝卸地的具體條件,選擇港口不宜過多,并盡量在 一條航線上。

  (3) 分批裝運和轉運

  ①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次裝運。因 貨物數量較大,以及受運輸、市場、資金等條件限制,均可以規定分批裝運條款。《跟單 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航程運 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和/或裝運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 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期限內分期 付款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付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 期均告失效。因此,賣方應當嚴格遵守此類條款。

  ② 轉運(Transhipment)。轉運指貨物從裝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個運輸 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個運輸工具,或者在不同運輸方式下,從一種運輸 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是否接受分批裝運和轉運。

  (4) 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是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促使雙方相互配合,共同 做好船貨銜接工作。例如在FOB交易條件下,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船名、船期 等信息通知賣方,賣方裝船后應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辦理保險。

  (5) 滯期和速遣

  在承租船運輸條件下,合同通常規定滯期、速遣條款。如果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 裝卸時限內完成裝卸作業,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稱為滯期 費(Demurrage);反之,如果租船人提前完成了裝卸,為船方節約了船期,船方應給予租船人一定金額的獎勵,稱為速遣費(Dispatch Money)。速遣費通常為滯期費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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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5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投保人、保險公司、保險險別、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的約定等 事項。

  ① 保險投保人的約定。每筆交易的貨運保險的投保人取決于買賣雙方約定的交貨條件 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由于每筆交易的交貨條件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不同,對投保人的規 定也相應有別。

  ② 保險險別的約定。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 但一般保險費則約定由賣方負擔,即貨價中包括保險費。買賣雙方約定的險別通常為平安 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基本險別中的一種。但有時也可根據貨物特性和實際情況加保一 種或若干種附加險。如約定采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也應根據貨物特性和實 際需要約定該條款的具體險別。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可按最低的險 別予以投保。

  ③ 保險金額的約定。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因保險金額關系到賣方的費用負擔 和買方的切身利益,故買賣雙方有必要將保險金額在合同中具體訂明。根據保險市場的習 慣做法,保險金額一般都是按CIF價或CIP價加成計算,即按發票金額再加一定的百分 率。此項保險加成率,主要是作為買方的預期利潤。按國際貿易慣例,預期利潤一般按 CIF價或CIP價的10%估算。因此,如果買賣合同中未規定保險金額,習慣上是按CIF 價或CIP價的110%投保。

  ④ 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約定。在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保險公司的資信情況 與賣方關系不大,但與買方卻有較大的利害關系。因此,買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險 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險條款,以利于日后保險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我國按CIF或 CIP條件出口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訂明:“由賣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并按該公司的保險條款辦理。”但是,若買方要求按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 辦理,賣方也可酌情接受。

  6.3.6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單價和總價兩項內容。單價通常由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 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四個部分組成。例如,每噸CIF上海港1000美元。總價是單價 與數量的乘積。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作價方法主要有固定價格、非固定價格以及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等。

  (1) 固定價格

  固定價格采用最普遍。合同價格一經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2) 非固定價格

  非固定價格具體做法分以下幾種:

  ①合同中只規定作價方式,具體作價待以后確定。如“按照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

  ② 合同中暫定初步價格,作為買方開立信用證及預付款的依據,待以后確定最終價格 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③ 合同中在規定基礎價格的同時,規定浮動價格。如針對加工周期較長的成套設備, 為避免原料、勞動力成本的變動風險,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基礎價格的同時,規定交貨 時原料、勞動力成本變動超過一定比例時,可對價格進行調整。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價格

  對于長期、分批交貨合同,雙方可約定近期交貨部分采用固定價格,其余采用不固定 價格。

  6.3.7支付條款

  (1) 支付條款分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常用的支付條款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

  1) 匯付支付條款

  如“買方應于收到合同貨物^XX日內,將全部貨款用電匯(或信匯、票匯)方式對 賣方付款”。

  2) 托收支付條款

  ① 即期付款交單條款。如“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 款后交單”。

  ② 遠期付款交單條款。如“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跟單匯票,于匯票出票日后XX天付 款,付款后交單”。

  ③ 承兌交單條款。如“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XX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提示時即 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付款,承兌后交單”。

  3) 信用證支付條款

  ① 即期信用證條款。如“買方應通過XX銀行于合同生效后XX天開立不可撤銷即期 信用證”。

  ② 遠期信用證條款。如“買方應通過XX銀行于合同生效后XX天開立不可撤銷見票 后30天付款信用證”。

  (2) 支付條款的選用

  通常合同只選擇一種支付方式,但有時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把兩種或多種支付方式 結合起來使用,常用的結合方式有三種:

  1) 信用證與匯付結合條款

  通常合同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預付款或余款用匯付方式結算。例如雙方約定,信 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支付發票金額的若干比例,待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根據檢驗結果, 按實際品質或重量計算出準確的金額,另用匯付方式支付。

  2) 信用證與托收結合條款

  通常合同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余款用托收方式結算。賣方一般開立兩張匯票,使 用信用證支付部分的貨物憑光票付款,而全套單據附在托收部分匯票項下,以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且規定發票金額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單。

  3)匯付、托收與信用證結合條款

  在成套設備等類型交易中,因合同金額較大,設備生產周期長,一般按工程進度和交 貨進度分若干期支付貨款,即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采用匯付、托收 與信用證三種方式結合的支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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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 8檢驗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標準 和方法以及檢驗證書等。

  (1) 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三種:

  1) 在出口國檢驗

  ① 在產地檢驗。即貨物離開生產地點之前,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 驗收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

  ② 在裝運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數量為準。貨物在裝運地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檢 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

  2) 在進口國檢驗

  ① 在目的地(港)檢驗。即以到岸質量、數量為準。在貨物運抵目的地(港)卸貨后 的一段時間內,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② 在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即將檢驗時間和地點延伸至貨物運抵最終用戶所在地,由 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 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貨物在裝運地(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后,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依 據。貨物運抵目的地(港)后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復驗,并出具證明作為在貨物不符合 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能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的依據。這種做法既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證 書的有效性,又保留買方的復驗權,比較公平合理,在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中被普遍采用。

  (2) 檢驗機構

  商品檢驗通常由專業檢驗機構負責辦理。確定檢驗機構時,應考慮有關國家法律法 規、商品性質、交易條件和交易習慣等因素。規定在出口國檢驗時,應由出口國檢驗機構 進行檢驗;在進口國檢驗時,由進口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但在某些情況下,雙方也可約 定由買方派出檢驗人員到產地或出口地點驗貨,或者約定由雙方派員進行聯合檢驗。

  我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主管全國出入境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 驗、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直屬機構負責 管理所轄地區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根據我國《商檢法》,商檢機構在進出口商品檢 驗的基本任務有三項:實施法定檢驗,辦理檢驗鑒定業務,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施監 督管理。

  (3) 檢驗標準和方法

  根據《商檢法》,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應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驗;無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 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買賣合同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也是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重要依據。

  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包括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和微生物檢驗等。

  (4)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的作用是: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作為結 算貨款的依據,以及作為海關驗關放行的依據等。常用的檢驗證書包括品質檢驗證書、重 量檢驗證書、數量檢驗證書、獸醫檢驗證書、衛生檢驗證書、消毒檢驗證書、植物檢驗證 書、價值檢驗證書、產地檢驗證書等。買賣雙方應根據商品的種類、性質、交易習慣以及 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確定適用的檢驗證書種類。

  6.3.9索賠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索賠條款通常采用“異議與索賠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兩種:

  (1) 異議與索賠條款

  異議與索賠條款一般是針對賣方交貨質量、數量或包裝不符合規定而訂立的,主要內 容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

  ① 索賠依據。包括法律依據和實施依據兩個方面,主要規定索賠時必須具備的證明文 件以及出具機構。

  ② 索賠期限。索賠期限有約定與法定之分。約定的索賠期限是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 定索賠期限;法定索賠期限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或國際公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向違約方要 求賠償的期限。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索賠期限為自買方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

  (2) 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主要約定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 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違約金條款一般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延遲履約,例如賣方延期交貨、買方延遲開立信用 證等違約行為。違約金的數額通常取決于違約時間的長短,并受到最高限額的限制。

  6.3.10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其主要約定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 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文件的機等。

  ① 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包括概括式、列舉式、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 抗力范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在列舉經常可能發生 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洪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的同時,再加上“以及 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是在實務中經常采用的方式。

  ② 不可抗力的處理。不可抗力發生后通常導致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兩種后果。具體處理方式應當依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對履行合同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③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合同規定履約而主 張免責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 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防止發生爭議,不可抗力條款應明確約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 的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事件證明一般由當地的商會或公證機構出具。

  6.3.11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的內容一般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的效力等。

  (1) 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通常與仲裁時所適用的法律和仲裁規則密切相關,因此合同中關于仲裁地點 的規定非常重要。合同雙方可約定在一方所在國仲裁,或者約定在第三國仲裁。

  (2) 仲裁機構

  許多國家、地區和一些國際性、區域性組織設有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瑞典 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大陸地區的仲裁機構主要有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又稱北京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地方的仲裁機構。

  (3)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包括申請仲裁、指定仲裁員、審理和作出裁決、規定裁決效力等程序和具體 做法。仲裁機構通常都制定仲裁規則,一般都按該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 也允許當事人自由選用其他仲裁規則。我國現行的《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該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4) 仲裁裁決效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仲 裁后又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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