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精要:國際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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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管理
相對于國內貨物買賣,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分處不同國家或地區,對于貨物交接、國際運輸與保險安排、支付工具選用、進出口手續辦理等問題需要在比較復雜的交易條件下達成一致。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管理的任務更為復雜,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更高。
6.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特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國內又被稱為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除具備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性質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 合同適用規則的特殊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國際貿易公約或國際貿易慣例。概括起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規則有三種:
① 國內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
② 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
③ 國際貿易慣例。如《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600)》等。
(2)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體具有國際性,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現狀,國際性的認定標準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不同的國家,而非合同當事人的國籍。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其簽訂的合同即為“國際性”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雖屬不同國籍,但營業地相同的,那么該合同也非“國際性”合同,而是“國內”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3) 合同標的物特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即有形動產。股票、債券、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其他財產,以及不動產和提供勞務的交易都不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界定貨物買賣的范圍時,采用了排除法,以下種類的貨物買賣鑒于交易性質、交易方法及標的物的特殊性,不在該公約適用范圍之內:
① 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② 經由拍賣的銷售;
③ 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④ 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⑤ 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⑥電力的銷售。
(4)合同內容的特殊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的營業地處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有可能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境內完成。同時,合同標的貨物的跨國移動涉及的國際運輸、保險、進出口海關、商檢手續、國際支付工具、許可證及工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比較復雜,風險也比較高,合同雙方當事人要與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或銀行發生法律關系。長距離運輸可能遇到各種風險,使用外匯支付貨款和采用國際結算方式,可能發生匯率風險。此外,還涉及有關政府對外貿易法律和政策的改變。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的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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