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做法要不得


隨著越來越多人購買了屬于自己的房產,“業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對的,人們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越來越高,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一旦發 生糾紛,業主往往會選擇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加以對抗,其實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雙方就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 系,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起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那么發生物業糾紛后,業主應當通過什么方式進行維權呢?
下面為業主介紹六種物業糾紛解決方式,業主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自愿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二、由第三人調解。一般第三人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后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后,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合同中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后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雙方可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四、投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五、提起訴訟。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六、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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