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業服務有章法了


物業服務質價不符、服務質量不高、管理不規范、收費不合理……一方面,業主聲稱物業沒管好拒繳物業費;另一方面,物業訴苦收不到物業費小區沒法管,我省不少小區的物業管理陷入了類似的“死循環”。記者從6月30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自7月1日起,《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啟用了,對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被禁止的行為、物業小區車位及停車、住房維修金等物業管理難點,做了更為明晰的規定。
物業服務沒享用也需繳部分費用
對物業來說,遇到不繳費的“釘子戶”業主很“頭疼”,這些業主認為,有些服務我沒享用,為何要繳費?有些物業服務雖然業主沒享用,但也得繳費。
目前,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價格部門正在結合物業服務等級管理制度制定相關的收費辦法。根據《條例》,業主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可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后,業主未實際入住使用的,應交納物業費的百分之七十。同時,集中供熱區域內業主要求停止供熱的,交納采暖費的百分之五十??赡芪:ζ渌脩粲脽峄蛘哂绊懯覂裙苍O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禁止十四項行為不得擅自“住改商”
《條例》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內十四項被禁止行為:包括擅自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違法搭建建筑物;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停放車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
同時,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即“住改商”要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書面同意,還要進行公示,并按非住宅類用房收取物業費。
車位首先滿足業主、半小時內免停車費
近年來,居民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使得部分小區內出現車位、車庫不夠停車的情況,由此引發的物業糾紛日益增多。為破解這一難題,《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配套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其他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新劃定車位,用于業主停車。另外,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以及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車輛,臨時停放免交停車費,業主臨時停車未超過半小時的,免交停車費。
房屋安全告急維修金三日內下達
房屋滲漏、電梯故障、道路破損……面對這樣的問題,動用專項維修基金一般要經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才能使用,程序繁瑣,特別是沒有涉及自身利害關系的業主不理解和不支持,想要通過兩個“三分之二”條件,很難實現。
因此,《條例》規定,出現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專用排水設施坍塌、爆裂等危及安全等情況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緊急情況維修申請報告,房產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撥付相關經費,以保證維修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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