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考點 要約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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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概念
要約又稱發盤、出價或報價等,《合同法》第1 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則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有效要件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要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 4 條等的規定,要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僖s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以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受要約人才能針對性地作出承諾。因此,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另外,要約人還應具有締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逗贤ā返? 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要約人應當具有締約能力。
?、谝s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只有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并真實且充分地向對方表達了該目的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約。
?、垡s是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指向的受要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據要約的相對人是否特定,要約可以分為特定要約和公眾要約。
?、芤s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并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萬元把空調設備賣掉” ,盡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這要從要約所用的文字或言辭、當時的特定情形、要約的對象等多個方面加以綜合考慮。所請“表明”并非必須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
?、菀s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且完整。所請“確定” 是要求要約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 是要求其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也不必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最根本的要素,就不能構成一個要約。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要求,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為一項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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