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教材知識點:招標公告公示的監督管理
更新時間:2015-06-25 1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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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法規》教材知識點:招標公告公示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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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教材知識點:招標公告公示的監督管理
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發布公告的媒介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相同。指定媒介發布依法招標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行為,構成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罰,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罰款、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及處分等。
財政部作為我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中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購的實際操作中,對不同主體在采購信息發布中存在的違規現象,各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有責任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并予以糾正和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相關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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