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法律法規資料:企業國有資產法
更新時間:2015-05-19 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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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標師法律法規資料:企業國有資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1)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暫行辦法》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按照控股地位進行劃分。
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這里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2)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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