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行政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4-06-17 13: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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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招標師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考點:行政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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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63條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過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器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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