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考點: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的擔保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的擔保方式
(1)合同的擔保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擔保形式有定金、保證、抵押、留置權、質押五種,以下分別對五種擔保的法律特征進行說明。
定金
定金是指締約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前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的擔保形式。《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的定金罰則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關系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做履行合同的擔保的一種方式。保證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證人,被擔保履行合同的義務人為被保證人。保證合同一般由保證人與被擔保合同的權利人訂立。保證合同是從合同,被擔保的合同是主合同。
抵押
抵押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財物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清償債務的權利。當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權利當事人可以變賣其財物,優先取得補償,如有剩余,仍應退還給義務當事人;如果仍不足以補償時,權利人有繼續向義務當事人追償的權利。抵押擔保,適用于借款合同或對外貿易合同。
留置
留置是用標的物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當義務人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合同時,權利人有權處置所留置的財物。留置權的行使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權利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濫用留置權。
質押
質押是當事質押人一方以動產或某種權利作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形式。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力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履約擔保一般有三種形式: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書和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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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函
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分為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建筑施工企業通常傾向于采用有條件的銀行保函。
項目業主通常傾向于采用無條件的銀行保函。
履約擔保書
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保證金去支持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履約擔保采用履約擔保書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30%~50%,履約擔保書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
保留金
發包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一定數目的款項,作為承包人完成其修補缺陷義務的保證。保留金一般為每次工程進度款的10%,但總額一般應限制在合同價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過10%)
(3)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擔保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后,承包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的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以后,發包人給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開戶銀行向發包人出具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擔保一般有兩種形式:銀行保函、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形式
(4)支付擔保
支付擔保的內容和形式。支付擔保是指應承包人的要求,發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支付擔保形式: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擔保公司擔保、抵押或者質押。發包人的支付擔保應是金額擔保;實行履約金分段滾動擔保。擔保額度為工程總額的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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