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案例分析考點:選擇競爭性談判條件


選擇競爭性談判條件
某市公安局為落實奧運期間緊急安保任務,急需采購一批安保巡邏用車。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采用了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分別向A、B、C、D四家車倆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文件。在文件中規定,包括談判文件上的報價在內的兩輪報價為最終報價。在進行競爭性談判當日,由公安局領導組成的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談判。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后,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采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各供應商都表示同意,并進行了第三次報價,最終B因價格方面略占優勢,成為排在第一的預中標人。
[問題]
(1)什么是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條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否妥當?為什么?
(3)該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有何不妥之處?請逐一說明。
[參考答案]
(1)所謂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條件是:
①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注意:必須經批準!
(2)該項目使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妥當的,原因是因公務需要急需采購一批安保巡邏車。若采用通常的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所耗時間過長,無法滿足現實的緊急需要,因此,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妥當的。但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理由說明該采購是“急需”的。
(3)該項目在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①未取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就采用了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不妥。適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否則,只能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案例中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卻未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是不妥的。
②由公安局領導組成談判小組不妥。談判小組應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老師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老師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案例中的談判小組完全由公安局領導組成不妥。
③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后,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采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不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所有供應商最終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應宣布廢標,重新進行采購。
④要求各供應商進行第三次報價,實質上是對競爭性談判文件的實質性更改,此時,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而不能僅僅是口頭通知。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較之招標采購方式的優點在于其更“靈活”,但是“靈活”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操作沒有任何規范,而最有效的規范措施就是制作書面文件。在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凡涉及較大事項的情況,都應制作相應的書面文件,作為程序公開、公正、透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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