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工程施工合同計價類型和合同條款應用


工程施工合同計價類型和合同條款應用
(1)工程施工合同計價類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計價方式和風險分擔情況劃分,有以下四種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的工程數量(沒有數量,取決于圖紙)、單價(用于變更和支付)及合同總價固定不變,由承包人包干,除非發生合同內容范圍和工程設計變更及約定外的風險。適用:規模小、工期短、技術簡單、設計到位。
2)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的各分項工程數量是估計值,合同履行中,將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數量計算調整,而各分項工程的單價是固定的,除非發生工程內容范圍、數量的大量變更或約定以外的風險,可以調整工程單價。適用:數量難以確定。
【補充說明】1)和2)歸類于“固定價格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又可以分為可調總價合同(工程數量是固定的、合同沒有工程量)和可調單價合同(工程數量是預估可調整的)。兩種合同的總價和各分項工程的單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范圍、條件、方法、因素和依據進行調整。適用:規模大、技術復雜、工期長,總價:設計到位;單價:量無法確定,共同原因: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大。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實際發生額確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工程管理服務費、利潤的固定額計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質量、進度的控制結果掛鉤獎懲的浮動比例計算。
❖【補充說明】關于合同類型:
◎主導因素決定類型:單價之中有總價、總價之中有單價,變更計價也有成本加酬金方式;
◎可調或者固定:變量是“價”風險的分配,可調的價格風險屬于發包人,注意“有限風險固定價格”;
◎總價或者單價:變量是“量”風險的分配;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量的風險由招標人(發包人)承擔,該規定只適用于單價合同。
合同計價的類型 |
承包人風險 |
招標人風險 |
固定總價合同 |
最大(承擔大部分風險) |
最小 |
固定單價合同 |
(價格波動風險)較大 |
(工程量風險)較小 |
可調總價合同 |
適中 |
適中 |
可調單價合同 |
較小 |
較大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最小 |
最大(承擔大部分風險) |
(2)工程施工合同條款應用
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一般應當選用現行《標準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同時結合相關行業示范合同文本條款或國際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專用合同條款,兩者結合并對照使用從而共同構成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
應用“通用合同條款”,編制專用合同條款應重點對以下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和細化:
1)工程質量控制條款
工程質量控制條款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①工程質量要求。
②發包人委托監理單位對合同履行管理。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④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設備。
⑤工程材料和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
⑥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⑦承包人的質量檢查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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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進度控制條款
①合同進度計劃。
②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③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處理。
④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3)工程價款控制條款
①變更的內容范圍:
定義了五種最常見、具普遍適用意義的變更(不是合同條款變更)
A.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B.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C.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D.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E.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②變更權和變更程序。
變更的估價原則。
❖估價原則: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④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兩種價格調整方式,由招標人選擇使用:一種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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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⑥計量。
區別了單價子目和總價子目,兼顧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
⑦預付款。
⑧工程進度付款。
⑨質量保證金。
⑩竣工結算。
⑪最終結清。
通用條款規定了五種常見的變更情形: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通用條款規定了由監理單位根據變更程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并約定了提出變更的三種情形:
1)監理單位認為可能要發生變更的情形;
2)是監理單位認為肯定要發生變更的情形;
3)是承包人認為可能要發生變更的情形。
對于監理單位認為可能要發生變更的,監理單位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在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單位發出變更指示;
對于監理單位認為肯定要發生變更的,由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對于承包人認為可能發生變更的,承包人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變更建議,監理單位確認存在變更的,應作出變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應向監理單位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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