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行政處罰案例評析


案情
2007年4月12日,某貿易有限公司參加了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該市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第二醫院)醫療設備公開招標活動,并在第8包多參數15臺監護儀項目中中標,中標金額119700元,隨后雙方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書》。2007年5月30日,該貿易有限公司突然向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函表示,由于向其提供產品的制造商生產的產品升級換代,原-投標時中標的產品已停止生產,導致其無法向第二醫院供貨,決定停止履行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同時,第二醫院也向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函表示同意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某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雙方有關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函后,將有關情況報告了該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采購辦經-調查后認為,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某貿易有限公司罰款1197元(按中標金額119700元的千分之一計算)的行政處罰。2007年6月12日,某市財政局向某貿易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某貿易有限公司當場表示愿意接受處罰。2007年6月20日,某市財政局向某貿易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某貿易有限公司接到決定書后,沒有提起行政復議,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這是一起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當事人違約而產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本案涉及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是否有權進行監督,以及財政部門對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進行處罰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等問題。
首先,財政部門有權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從表面上看,財政部門主要是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其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是到當事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為止。但從實質上看,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并不等于財政部門不能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從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看,體現了財政部門有權對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本案中,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購中中標后,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由于制造商供貨的原-因導致政府采購合同無法履行,屬于供應商違約行為,這種違約行為不因取得采購人的諒解而發生質的變化。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將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定性為政府采購合同違約行為是適當的。
其次,財政部門對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約定進行處罰是否有法律依據。本案中,市財政局最后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對該貿易有限公司處以1197元的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二)將中標項目轉讓于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從上述規定看,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違約不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并沒有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市財政局對某貿易有限公司處以1197元的罰款,屬于處罰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啟示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有權進行監督,但對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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