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精選試題-2


【案例】
建設單位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程序進行公開招標。
由于該工程在設計上比較復雜,根據當地建設單位的建議,對參加投標單位的主體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級資質。
擬參加此次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D為二級資質,C單位為三級資質,E單位為一級資質,而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設單位某主要領導的親戚,建設單位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在資格預審時出現了分歧,正在猶豫不決時,C單位提出準備組成聯合體投標,經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動,建設單位同意讓C與A聯合承包工程,并明確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這個投標方案,則該工程的中標將授予B單位。A為了獲得該項工程,同意了與C聯合承包該工程,并同意將停車樓交給C單位施工。于是A和C聯合投標獲得成功。A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與C也簽訂了聯合承包工程的協議。
問題
1.簡述施工招標的公開招標程序。
2.在上述招標過程中,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行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從上述背景資料來看,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否有效?為什么?
4.通常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案:1.施工公開招標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建設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
(2)由建設單位組建符合招標要求的招標班子。
(3)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5)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6)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7)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文件及設計圖樣、技術資料等。
(8)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9)接收投標文件。
(10)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11)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12)發出中標通知書。
(13)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發包合同。
2.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行為不合法。
理由: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為了照顧某些個人關系,指使A和C強行聯合,并最終排斥了B、D、E三家單位可能中標的機會,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強制性規定。
3.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無效。
原因: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本案例中,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不符合對投標單位主體資格條件的要求,所以是無效的。
4.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現: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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