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案例分析》練習題(一)
更新時間:2013-08-09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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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招標師《案例分析》練習題(一)
1.某工程項目,業主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有A、B、C、D、E五單位符合投標資格條件。
該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由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面老師4人。評標委員會于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8、A企業分列綜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8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3.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試題解析:1.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不妥,因為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不可參加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公證處人員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不可參加評標委員會。
(3)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只有4人不妥,因為按照規定評標委員會中具有評標所需的專業能力技術和經濟方面的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由7人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老師必須要有5人或5人以上。
2.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違規的。在按照綜合評分法評標時,因投標報價已經作為評價內容考慮在得分中,再重新單列投標報價作為中標依據顯然不合理,招標人應按綜合得分先后順序選擇中標人。
3.合同簽訂的日期違規。按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13起30d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即招標人必須在12月10日前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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