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教材解讀: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融資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融資管理
(1)政策法規介紹
為了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類法律規范,國務院于2004年7月16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主要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2004年)、《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004年)、《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年)、《關于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05年)等。
(2)項目投融資管理
1)項目審批與核準。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內符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行業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有關方面意見一致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報國務院備案。報國務院備案時應附上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行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銀行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咨詢機構的評估論證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該項目符合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情況的說明。對于《目錄》內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批或核準的初步意見,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①發展建設規劃以外的項目;②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③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但性質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④有關方面意見不盡一致,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考慮仍有必要建設的項目;⑤國務院明確要求報送國務院批準或核準的項目。
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對于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要嚴格限定其實行范圍,并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項目申請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2)項目備案。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是投資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真正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的關鍵所在。認真做好備案工作,有利于及時掌握和了解企業的投資動向,可以更加準確、全面地對投資運行進行監控;有利于貫徹實施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復建設;有利于及時發布投資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有利于及時發現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需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既不同于傳統的審批制,也不同于核準制。與這兩項制度相比,備案制的程序更加簡便,內容也更簡略。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備案制辦法中對備案內容作出明確規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準或審批的項目外,應當予以備案;對于不予備案的項目,應當向提交備案的企業說明法規政策依據。對上述原則,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時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銀行等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對投資主管部門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應辦理相關手續。
3)融資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鼓勵發展多種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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