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之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3-02-27 14:52:52
來源:|0
瀏覽
收藏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下列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編輯推薦:
上一篇:民法通則之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最新資訊
- 2018年寧夏招標師考試合格標準2018-12-18
- 招標師考試教材《項目管理》:服務合同管理2018-12-12
- 招標師考試教材《項目管理》:工程建設投資可行性研究2018-12-12
- 招標師考試教材《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程序2018-12-12
- 招標師考試教材《項目管理》:項目范圍管理2018-12-12
- 招標師考試教材《項目管理》:項目目標管理2018-12-12
- 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采購的目標和原則2018-12-11
- 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建筑法2018-12-11
- 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競爭法2018-12-11
- 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行政復議法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