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之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和分類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發生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必備條件,包括主體、客體、內容三個方面。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并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活動,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發生法律關系所依據的具有確定性、并能決定法律關系性質的事物。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形成法律關系,均有其利益所在,利益的載體事物,即為客體。這種事物是多樣性的,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的名譽、榮譽、人的身體、勞動力、財產權利等。客體是發生法律關系所依據的存在事物。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分為: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法律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2)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3)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4)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2)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簡稱,指依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規范的對象。正是因為確立了民事主體制度,民法其他一切制度設計,諸如法律行為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責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展開。因此,民法制度實質上是以民事主體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為核心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從法律主體資格上看,自然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志。所有自然人,無論年齡、性別、職業、宗教等差別,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獨立人格和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以自然人自主的意思能力為前提,即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于民事行為能力強調的是以自主行為來取得權利,并同時承擔義務。
《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則》根據行為人年齡與智力狀況的差別,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①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此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于民事主體的范圍,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①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作為一種客觀存在,與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為自然生物體存在,而是作為社會組織體存在。b.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會組織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c.法人是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d.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民法通則》第37條明確規定:法人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在違反義務而對外承擔責任時,其責任范圍應當以其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法人的成員和其他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②法人的分類。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類:一是企業法人;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后者又稱為非企業法人。這是根據法人設立的宗旨和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所進行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因此,企業法人本質是營利法人。我國的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等。這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資者的國籍的不同所進行的分類。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法人又可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以國家財政預算作為獨立的活動經費,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機關法人相當于西方國家的所謂的“公法人”,它們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是一種民事主體。機關法人的基本特征是:a.主要從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b.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c.有獨立的經費。d.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進行核準登記程序,即可取得機關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團體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如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學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前提,沒有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它就不能參加民事活動。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明確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獨立的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國家賦予法人以民事行為能力,就是為了保證法人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民法通則》第36條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就從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共存于法人的存續期間。并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法人只對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權利能力范圍內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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