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律法規教材解讀:國外貸款項目的管理
10.1.1國外貸款項目的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的分工,分別對國外貸款項目進行管理。
1)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商財政部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編制的貸款規劃提出相關備選項目;參與審核利用國外貸款重大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
2)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協調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聯合融資貸款)的對外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擬定相關政策和制度,并對貸款使用與償還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
3)商務部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協調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審核評標結果并下發《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其他行業如交通、鐵路等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內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立項和招標采購進行審批和管理。如交通部《關于改革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制度的通知》。
10.1.2國外貸款項目的審批
根據項目資金性質不同,其審批手續亦不同,主要有:發展改革部的“備選項目規劃”審批手續;財政部門的“貸款申請”以納入“備選項目清單”審批手續;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手續等。國外貸款項目只有經過這些程序才能進入招標采購程序。
(1)發展改革部門的“備選項目規劃”審批手續
1)擬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財政部。
2)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后,應征求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3)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國外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并抄送財政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4)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一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銷。
(2)財政部門的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清單”審批手續
1)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2)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后,根據貸款方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請單,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銷。
3)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后,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國外貸款項目選擇采購代理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3)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準文件抄送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準文件抄送財政部。
(4)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手續
1)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貸款方,并及時將貸款方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2)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5)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后批復,并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項目相關各方行應在隨后的項目實施工作包括轉貸、采購、還款、監督檢查和清欠等工作中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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