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委就招標投標的基本內容和制度構建制定了一系列招標投標綜合性規定。主要有:
(1) 必須招標制度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原則上規定了有關必須招標制度,并授權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于2000年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具體規定了我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目前,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地區的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形成了各地執行必須招標制度的具體規范。
(2) 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制度的規定
招標方案核準制度是與必須招標制度緊密相連的,是保障必須招標制度落實的重要手段。根據《招標投標法》授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準制度,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據此,原國家計委于2001年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9號)和《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5號),前者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申報招標事項核準應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核準權限劃分等內容。后者規定了國家計委審批(含經國家計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的條件,以及項目單位申請自行招標應提交的書面材料等內容。
隨著《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頒布實施,我國投資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改革項目審批制度,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政府投資項目仍實行審批制;二是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確定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其后,國家發展改革委相應調整了實行招標方案核準的項目范圍,發布了《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05】824號),規定需要核準招標方案的項目范圍包括:中央投資項目;申請中央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5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或企業投資項目;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初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同時還重新規定了核準招標方案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一些地方發展改革委對于地方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工作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3) 招標公告發布制度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16條規定了招標公告發布制度,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制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發布。原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于2000年制定了《招標公告發布制度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和《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 868號),確定了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國家指定媒介;同時規定各地方政府審批權限內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政府采購法》第11條規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財政部于2004年發布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確定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4) 評標及評標老師管理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定了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確定方式,第38條至第40條規定了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為依法規范評標活動,原國家計委聯合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等部門于2001年制定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定標程序等內容。為規范評標老師資格管理,原國家計委于2003年制定了《評標老師和評標老師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29號),具體規定了評標老師的資格認定、人庫及評標老師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內容。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老師的管理,財政部聯合監察部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購評審老師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評審老師的條件、資格管理、老師的權利義務以及違規處罰等內容。為規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制定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綜合評分法的、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以及財政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為貫徹落實科技興國戰略,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財政部還制定了《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30號),具體規定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評審要求、評審標準及監督檢查措施等內容。
(5)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13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定義和具備的條件,第14條規定了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資格認定制度。目前,我國主要有六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1)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建設部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建市【2007】230號)負責認定。
2)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負責認定。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由商務部按照2005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商務部令第6號)負責認定。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和《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負責認定。
5)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按照《關于印發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管市【2000】306號)負責認定。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1】4號)負責認定。
(6) 有關招標投標代理服務收費的規定
對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原國家計委于2002年制定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具體規定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誰委托誰付費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內容。200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制定了《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 [2003]857號),將“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為規范藥品集中采購招標的收費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還于2004年制定了《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發改價格【2004】2122號),具體規定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收取代理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及違法行為處罰等內容。
(7)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7條授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方面的職責。《招標投標法》還具體規定了核準、備案、報告和投訴處理等行政監督環節。如第11條規定了招標方案核準制度;第12條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行招標備案制度;第47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制度;第65條規定了有關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制度等。2004年,為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又聯合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具體規定了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投訴時限、投訴書的形式和內容的要求,以及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程序、時限、投訴處理決定等內容。財政部2004年制定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投訴的提起與受理的程序、時限、形式等內容。為加強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原國家計委于2002年制定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18號),規定了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手段、方式以及違法行為處罰等內容。此外,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財政部、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等部委都制定了本行業或領域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專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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