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的編制


4.1.2投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投標法》第27條明確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P>
1)招標文件通常對投標文件編制規定具體要求,不同類型的項目,其適用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對此的相關要求也有所區別。
?、俟こ淌┕ろ椖??!稑藴适┕ふ袠宋募分杏嘘P投標文件的規定,主要有:投標文件的組成、投標報價、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資料、備選投標方案、投標文件的編制、投標文件格式要求等。
?、跈C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稒C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中有關投標文件的規定主要有:投標的語言、投標文件構成、投標文件的編寫、投標報價、投標貨幣、證明投標人合格和資格的文件、證明貨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文件、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投標文件的式樣和簽署、投標文件格式等。
2)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不能滿足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是指招標文件中有關招標項目的價格、項目的計劃、技術規范、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因此,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是投標文件編制的基本前提。投標人應認真研究、正確理解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并按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4.1.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投標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遺漏和不足部分進行增補,對已有的內容進行修訂。投標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標人收回全部投標文件,或放棄投標,或以新的投標文件重新投標。
投標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必須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進行。《招標投標法》第29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蓖稑私刂箷r間之后至投標有效期滿之前,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任何補充、修改,招標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標文件的還將被沒收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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