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5.3.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是我國招標投標活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評標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需要在每個具體的招標投標項目中,臨時依法組建。招標人是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的主體。實際招標投標活動中,也有招標人委托其招標代理機構承辦組建評標委員會具體工作的情況。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
(1)招標人的代表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所以,招標人的代表一般來講,可以是招標人本單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代表。但是,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33條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應進人評標委員會;相反的,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2)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老師
由于評標是一種復雜的專業活動,非專業人員無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所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還應有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5條明確規定:“采購人不得以老師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3)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關于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對評標委員會及相關方面的老師成員的人數規定,不盡相同。例如:
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經濟等相關領域老師、招標人和招標機構代表等5 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老師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根據該規定,評標委員會由老師成員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組成,且技術、經濟等方面老師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則在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最少各為1人時,老師成員為3人,即,評標委員會人數至少為5人。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老師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根據該規定,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因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老師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且不少于成員總數的 2/3,那么,如果老師成員最少為5人時,評標委員會的人數至少為7人。而不屬于上述情況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則評標委員會的人數最少可以是5 人,其中老師成員4人,采購人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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