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律法規教材解讀:招標文件的構成和編制之招標文件的審核或備


3.5.3招標文件的審核或備案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批或備案有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1)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文件
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在招標文件制定后,招標機構應當將招標文件送評審老師組審核,并通過招標網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備案資料3日內通討招標網函復招標機構,如需協調可適當延長時間。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招標文件,商務部要求按上述規定辦理并應將招標文件通過招標網報送商務部備案,招標網將生成“招標文件備案復函”。對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進行招標的,應按世界銀行的規定,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都需報經世界銀行征求意見并批準以后,才可對外發售。
(3)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老師或者供應商的意見。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老師,不得再作為評標老師參加評標。
3.5.4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這里的“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達不清或對比較復雜事項進行的補充說明和回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這里的“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遺漏、差錯、表述不清等問題認為必須進行的修訂。對招標文件中澄清與修改,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
招標文件發出以后,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解答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時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投標和開標地點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于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招標人可以直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還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介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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