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教材解讀:招標方式


3.2.2招標方式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10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1)公開招標
即招標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報刊、電子網絡和其他媒價上發布招標公告,向社會公眾明示其招標項目要求,吸引眾多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按事先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從中擇優選擇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2)邀請招標
即招標人通過市場調查,根據承包商或供應商的資信、業績等條件,選擇一定數量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按事先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從中擇優選擇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3)邀請招標的條件和審批規定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這條規定表明:重點項目都應當公開招標;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也可采用邀請招標。為此國家有關部門根據項目的特點對邀請招標的條件和審批作出了具體規定。
1)邀請招標的條件。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申請邀請招標:
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②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③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④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2)對邀請招標的審批規定。不同類型招標項目則由不同部門審批邀請招標。
①重點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②工程建設施工項目。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并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③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應當向商務部備案。
④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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