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第九章考點: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準許該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并頒發建筑許可證的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政府對建筑市場實施宏觀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實施既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的安全,也有利于保護建設單位以及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相關建設工程活動的合法權益。
(1)施工許可的主體
我國《建筑法》所確認的施工許可的主體系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2)施工許可的條件
1)《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施工許可的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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