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第九章考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終止的概念和效力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又稱合同的終止或合同的消滅,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合同終止后,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終止后,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失,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直接規定的,因此,合同終止后合同條款也相應地失去其效力,但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終止。即為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效力終止。但在實際中,合同終止后仍會產生遺留,當事人在締約時一般應對此類情況作出約定。為實際滿足合同權利義務雙方之間的關系,《合同法》第98條規定,如果合同終止后尚未結算清理完畢的,其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或者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前者如《合同法》第94條內容,后者可分為雙方協議解除以及單方行使約定解除權。
1)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在于,首先,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權發生條件以及其具體條件的行使、效力和消滅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具備其主要規定的四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約定解除權的發生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當事人對某一事項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可以使用法定解除權的有關規定作為補充。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相應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是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對《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條件的適用。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等,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合同法》分則承攬合同關于定做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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