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第八章考點: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如果行政主體不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責任;如果行政相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其同樣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因此,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方有行政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相應行政責任。其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兩類: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
雖然行政處分是有隸屬關系的上級對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但它仍具有強烈的約束力,如被處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行政處分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2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六種行政處分形式。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行政處罰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責任中適用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范圍不同和招標投標項目的不同,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規定較多,除《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外,還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及各部委的部門規章規定中對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均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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