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第四章考點:聯合體的構成
更新時間:2013-11-18 0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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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招標師考試《法規與政策》復習輔導第四章考點:聯合體的構成
聯合體的構成: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為了便于投標和合同執行,聯合體所有成員共同指定聯合體一方作為聯合體的牽頭人或代表,并授權牽頭人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這種方式常見于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項目中,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聯合體牽頭人應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關于聯合體的構成,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4條的規定,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組成聯合體的成員應是兩個以上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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