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標法律法規輔導:中標與簽約的規定2


6.1.3中標通知書$lesson$
(1)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發出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遞交投標文件是要約,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中標通知書的發出不但是將中標的結果告知投標人,直接導致了合同的成立。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在實質上已經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中標人一旦放棄中標項目,必將給招標人造成損失,如果沒有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一般需要重新招標,完工或者交貨期限肯定要推遲。即使有其他中標候選人,其他中標候選人的條件也往往不如原定的中標人。因為招標文件往往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實質是雙方約定投標人以這一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投標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招標人可以繼續要求中標人賠償損失。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拒絕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也必然給中標人造成損失。中標人的損失既包括準備訂立合同的支出,甚至有可能有合同履行準備的損失。因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在實質上已經成立,中標人應當為合同的履行進行準備,包括準備設備、人員、材料等。但除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我們不能把投標保證金同時視為招標人的違約金,即投標保證金只有單向的保證投標人不違約的作用。因此,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只能按照中標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要求招標人賠償。
3)招標人的告知義務。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不但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還應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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