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標法律法規輔導資料:投標的規定3
4.4聯合體投標(熟悉)$lesson$
4.4.1聯合體的構成
為了便于投標和合同執行,聯合體所有成員共同指定聯合體一方作為聯合體的牽頭人或代表,并授權牽頭人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1)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4條的規定,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組成聯合體的成員應是兩個以上的供應商。
4.4.2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如允許聯合體投標,應當明確規定對聯合體牽頭方和組成方的資格條件及其他相應要求。
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4.4.3聯合體的變更
(1)工程施工招標項目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聯合體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2)工程貨物招標項目
聯合體各方應在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未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3)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
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4)其他類型招標項目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做相應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變更后的聯合體資質發生降低或者影響到招標的競爭性,招標人有權拒絕。
4.4.4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4.4.5聯合體投標
(1)投標文件中必須附上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投標未在投標文件中附上聯合體協議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可以由聯合體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聯合體的牽頭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對聯合體各方承擔項目能力的評審以及資質的認定,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按照招標文件的相應要求提交各自的資格審查資料。
4.5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4.5.1對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5條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時,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時,投標人及其制造商與招標人、招標機構有利害關系的將被廢標。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32條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時,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4.5.2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投標人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招投標活動的公正性,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此類行為主要包括:
(1)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3)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4)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5)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各部門規章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等均有類似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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