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更新時間:2012-12-12 1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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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標師《招標法律法規與政策》知識點: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1)國家對不同行業及不同主體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0條規定了投標人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應當具備5個條件:“(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6個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從資質、業績、能力、財務狀況等方面作出一些規定,并依此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標人必須滿足這些要求,才有資格成為合格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投標。同時,《招標投標法》也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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