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7個制度)
(1)必須招標制度。主要是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招標投標法第3條
授權:招標投標法授權發改委會同其他部門制定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同時授權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區的標準。
工程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3號)。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注意與政府采購的對比。
(2)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制度的規定。
在審批招標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時,核準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
國家發改委的824號文規定需要核準招標方案的項目范圍,3類:
1)中央投資項目;
2)申請中央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500萬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或企業投資項目;
3)需報發改委核準或初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
(3)關于招標公告發布制度的規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均有規定。
(4)評標及評標老師管理的規定:
(5)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的規定:6類
分別按照工程、中央投資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政府采購、藥品招標、科技項目等進行規范。
(6)招標投標代理服務收費的規定:原國家計委2002年《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3年發改委又發通知,招標人支付、指導價等。
(7)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主要規定包括核準、備案、報告和投訴處理、等行政監督環節。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方面的職責。
各部委: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察特派員監督檢查。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財政部、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專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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