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校09招標師法律法規與政策串講班講義(46)


2Z2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二)顯失公平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撤銷權的消滅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注意: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原因不同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二)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三)確認合同效力的機關不同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例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對惡意串通中標的,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也即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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