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稅務行政復議5


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稅務行政復議5
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判斷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標準就是復議審查的依據,包括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和合法有效的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這里,有三點需要明確:
1、根據《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2、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這被稱之為推定撤銷制度。
3、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規則》還規定了印章使用、期間送達、文書格式等具體的特殊問題。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稅務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可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行政機關印章在行政復議中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規則》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3、稅務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適用規定的文書格式。文書格式包括: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登記表;不予受理決定書;受理復議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通知書;提出答復通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一);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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