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稅務行政復議3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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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稅務行政復議3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規則》,納稅爭議案件的解決程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六)款第l、2、3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此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其他稅務行政爭議的,即申請人對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應當依法先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A、不予審批減免稅 B、不予抵扣稅款
C、不予退還稅款 D、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答案:ABC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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