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復習資料稅務行政復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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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審理中的證據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七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實行舉證責任制度,基本原則是,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這一證據規則同樣適用于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規則》還明確,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事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依據《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在稅務行政訴訟程序中,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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